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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訴書實戰課程乾貨

檢察官不是黑箱,是被四個約束逼出來的理性選擇

在問『檢察官為什麼這樣決定』之前——先問:他現在是被哪一個約束逼著走?

約束 1・資源

案多到爆、人力極少,時間是最稀缺的資源。

一個月新收近百件、一天至少消化 5 件,未結案堆到 300 件就「爆掉了」。所以才有 80/20 分流、速結案件、開庭只給你十幾分鐘——不是態度差,是時間真的不夠。

約束 2・證據

只有證據算數,因為人心看不到,只能由客觀反推主觀。

檢察官沒有讀心術,只能從你做了什麼(往要害打、不停手)反推你當時在想什麼。所以單純借錢不還不構成詐欺——你「覺得」被騙是真的,但讀不出自始詐欺的客觀事實,就只是民事糾紛。

約束 3・目標

起訴,是對法庭的一次預言——不是「他有沒有罪」。

按下起訴那一刻,腦中問的是「我能不能說服法官判他罪」。手上勝算 80% 才起訴,只有 50% 即使覺得他可惡,還是得寫不起訴。九成有罪率不是神準,是沒把握的案子根本不起訴。

約束 4・程序

權力有明確紅線,令狀主義與法官保留。

檢察官能自己決定的強制處分被切得很小:搜索票要法官簽、羈押只能向法院聲請、監聽要法官核發。羈押 24 小時倒數、偵查中最長押四個月——每一個在押被告,都帶著一個倒數計時器。

這四個約束,逼出檢察官的每一個動作

陳樂樂律師

陳樂樂律師

前檢察官・現職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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